东之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易亮
91440300796605119U
20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二十八区轻工厂房1栋(创业二路北二巷5号创业楼401-D)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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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4-23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
已补报并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5-29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
2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4-21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
已补报并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5-24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
3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7-20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
已补报并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8-06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粤0308民初171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被告:
东之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易亮
945000
被告东之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94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为96866.7元,罚息为8845.99元,复利为989.5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双方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自2021年8月17日计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2.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32.66元,由被告东之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Y某某负担,被告东之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1213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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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06民初40734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万泰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之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万泰盛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020-11-1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湘0104民初1804号
原告
原告:
东之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辉,T某某,C某某
719328.77
一、限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东之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703968.77元; 二、限被告T某某、C某某对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还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之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1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5930元,由原告东之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570元,被告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C某某15360元(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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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308民初1713号
申请人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21-10-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