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福森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杜桥芬
913413230992163290
50万元人民币
-
杨疃镇北部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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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0000
(2024)皖1323执321号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4-03-05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皖1323民初484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
被告:
灵璧县福森木业有限公司,杜桥芬
460000
1、被告灵璧县福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借款46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1月16日利息为31009.53元,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及农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6元,由被告灵璧县福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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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1323民初735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灵璧县福森木业有限公司,D某某
150000
一、被告D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货款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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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3
其他
(2018)皖1323行审169号
被执行人
-
--
对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行处决字[2018]第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第(二)项不准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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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皖1323民初3760号
其他
-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04-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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