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14)金商初字第506号 | 被告 | 原告: 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第一分公司,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 | 164404 | 一、被告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644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364404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2014年8月13日止;以货款本金164404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9元,由被告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