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仇云生
91330424780487277L
1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路8号(新天地广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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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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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盐卫公罚〔2023〕77号  案件名称:海盐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被处罚人名称:海盐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仇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01日营业期间,海盐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的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50条床单进行保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单上的各网点(扫描二维码可获取)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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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海盐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00元;
200
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2023-11-13
盐卫公罚202377号
2
海盐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其他
现查明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路8号的海盐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海盐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海盐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场酒店部分停业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枣园路支行(账号:3300163***1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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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海盐县县公安局
2019-11-09
盐(消)行罚决字〔2019〕0129号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424201104815698972
新标准
33042420110481569897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非投资类)
2020-11-10
2099-12-31
省建设厅
2
盐消安检字﹝2023﹞第0044号
新标准
330424230721827242710
准予许可
2023-07-21
2099-12-31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3
330424200817652106131
新标准
330424200817652106131
海盐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8-17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
(浙)卫许变字(2023)第3304240032号
新标准
330424230823855980145
宾馆
2021-11-10
2025-11-09
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浙0424民初4388号
其他
-
--
--
2017-11-22
2
其他
(2016)浙04民终2321号
被上诉人
-
360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12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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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3
合同纠纷
(2015)嘉盐民初字第1798号
第三人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被告:
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
223624.96
一、被告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租金218203.96元(自2015年9月11日起的租金,仍按嘉兴求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的年租金标准履行)及评估费5421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1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负担2653元,被告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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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4
合同纠纷
(2013)浙嘉民终字第19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2013-04-0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浙0424民初4388号
原告
原告:
海盐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10-12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5)嘉盐民初字第0179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被告:
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海盐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09-29
3
--
(2015)嘉盐民初字第1798号
其他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被告:
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11-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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