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李昕
9112011166882881XX
--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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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4

法院公告 161

开庭公告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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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违规办理国内保理融资业务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其他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50000
天津银保监局
2020-12-31
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105号
2
违规办理国内保理融资业务
其他
罚款50万元
50000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2020-12-24
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81号

裁判文书 7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津0111民初334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
被告:
L某某
--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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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2
合同纠纷
(2020)津0111民初484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
被告:
Z某某
2801.78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本金2184.05元、逾期利息281.9元及违约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335.83元,合计2801.78元(截至2020年10月14日)及自2020年10月15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按双方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由被告Z某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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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3
合同纠纷
(2020)津0111执219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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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4
合同纠纷
(2020)津0111执219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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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5
合同纠纷
(2020)津0111执219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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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6
合同纠纷
(2020)津0111执2203号
申请人
-
--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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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7
合同纠纷
(2020)津0111民初645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
被告:
Z某某
22560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欠款本金和利息、相关费用共计22547.57元(截止到2020年7月6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2020年7月7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约定计收);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元全部由被告Z某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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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8
合同纠纷
(2020)津0111执2206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9)津011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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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9
合同纠纷
(2020)津0111执220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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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10
合同纠纷
(2020)津0111民初484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
被告:
M某某
3655.91
一、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本金692.47元、利息1349元及违约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1614.44元,合计3655.91元(截至2020年5月26日)及自2020年5月27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按双方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由被告M某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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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法院公告 16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G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2-18
4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1-24
5
裁判文书
金额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8-13
6
裁判文书
信用卡纠纷
Z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6-27
7
裁判文书
信用卡纠纷
Y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6-20
8
裁判文书
信用卡纠纷
Q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6-15
9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5-25
10
裁判文书
信用卡纠纷
H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5-25

开庭公告 17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6-26
2
--
--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
被告:
Y某某,Q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6-06
3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6-06
4
--
--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区支行
被告:
Y某某,Q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6-06
5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5-22
6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4-12
7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4-12
8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9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10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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