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王卫星
914115230794377570
800万元人民币
-
新县香山路金九嘉园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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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523执1350号
2023-11-01
(2022)豫1523民初78号
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5000
(2024)豫1523执695号
新县人民法院
2024-05-13
2
150700
(2024)豫1523执258号
新县人民法院
2024-01-29
3
2940000
(2023)豫1523执1350号
新县人民法院
2023-11-0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豫1523执669号
其他
-
--
--
2022-06-01
2
合同纠纷
(2022)豫1523民初78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L某某,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940000
一、被告D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清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二、如被告D某某、L某某未按上述确定的节点履行还款结息义务,则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位于新县香山西路旺城金凤村3#、4#在建工程(证号:新国用(2014)第0××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320元,减半收取1516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2-03-28
3
其他
(2021)豫1523执134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1)豫1523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1-12-03
4
其他
(2021)豫1523民初1654号
被告
原告:
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卫星
310614
一、被告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244614元及违约金66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9元,由原告新县元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50元,被告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9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1-09-30
5
合同纠纷
(2018)豫15民终337号
上诉人
-
370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6元,由上诉人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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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6
合同纠纷
(2017)豫1523民初161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70417.5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35万元及各项费用16750元,并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366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6元,决定由被告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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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豫1523民初78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新县人民法院
2022-02-17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豫1523民初78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新县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新县人民法院
2022-02-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