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空 | 公司登记 | 发电机组的销售、安装、租赁;中央空调销售与安装;电梯、发电机组配件、水泵、消防设备、供水设备、电线电缆、输送带、电动工具、五金工具、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3-12-10 | 2099-12-31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1民终9899号 | 被上诉人 | - | 8307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7元,由上诉人杭州思创宣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1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105民初6808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申动上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思创宣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772945 | 一、被告杭州思创宣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申动上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2500元及利息损失120445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申动上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54元,保全费4524元,合计10578元,由原告负担736元,被告负担9842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105民初6808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申动上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思创宣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08-2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105民初6808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申动上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思创宣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