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正常 长三角华东
张静
12310106425081782Q
17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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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1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
(2024)沪0106执3649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沪0101民初984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Z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258162.51
一、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242,185.12元;二、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3年5月8日的借款利息14,266.33元、本金罚息1,069.23元、利息罚息641.83元,以及自2023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与利息之和256,451.45元为计算基数,按《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三、若被告Z某某届时未能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返还位于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并配合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向相关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注销及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应于被告Z某某履行判决主文第三项义务时支付房屋回购款,其中,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由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从回购款中代被告Z某某支付给原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剩余款项由被告Z某某收取[注:回购款按照上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计付,计息时段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上述房屋回购合同签订之日,利率为签订房屋回购合同之日的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五、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5.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32.98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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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5
2
--
(2022)沪0101民初26982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K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307305.33
一、被告K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金273,462.66元;二、被告K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截至2023年4月3日的利息30,436.97元、罚息677.06元、复利2,728.64元,并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和303,899.63元为基数,按《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三、若被告K某某届期未能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告K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返还位于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四、被告K某某应配合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向相关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注销及产权过户至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名下的登记手续;五、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应于被告K某某履行判决主文第三项义务时支付房屋回购款,其中,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由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从回购款中代被告K某某支付给原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剩余款项由被告K某某收取[注:回购款按照上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计付,计息时段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上述房屋回购合同签订之日,利率为签订房屋回购合同之日的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9.58元,由被告K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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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3
--
(2022)沪0113民初24028号
其他
原告:
张某,金某1
被告:
金某2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023-03-08
4
合同纠纷
(2022)沪0101民初935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何某1,Z某某,何某2,S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435208.5
一、被告何某1、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金399,546.88元;二、被告何某1、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截至2022年8月14日的利息31,110.01元、逾期利息2,467.14元、复利2,084.47元,并偿付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和430,656.89元为基数,按《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三、若被告何某1、被告Z某某届期未能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告何某1、何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返还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四、被告何某1、何某2、S某某应配合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向相关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注销及产权过户至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名下的登记手续;五、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应于被告何某1、何某2履行判决主文第三项义务时支付房屋回购款,其中,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由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从回购款中代被告何某1、Z某某支付给原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剩余款项由被告何某1、何某2收取[注:回购款按照上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计付,计息时段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上述房屋回购合同签订之日,利率为签订房屋回购合同之日的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6.1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何某1、Z某某、何某2、S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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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5
合同纠纷
(2022)沪0101民初4182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K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
本案中止诉讼
2022-03-28
6
--
(2021)沪0104民初24687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T某某,X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434490.82
一、X某某、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7245.41元; 二、X某某、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17245.4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5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若X某某、T某某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与X某某、X某某协商,以其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抵押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应返还X某某、X某某,不足部分由X某某、T某某继续清偿; 四、驳回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4.34元,由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35元,由X某某、T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2279.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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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7
--
(2020)沪0106民初40891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
准许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W某某、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5.20元,减半收取为2862.6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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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8
--
(2019)沪0106民初2617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
被告:
H某某,Y某某有,G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195935.28
一、被告H某某、被告Y某某有、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借款本金176,284.1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计19,651.09元,并偿付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二、被告H某某、被告Y某某有、被告G某某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可与被告H某某、被告Y某某有协议,以座落于上海市宝山区丹霞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先由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所约定的比例获得部分的转让价款后,其余部分的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物所有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H某某、被告Y某某有、被告G某某继续清偿。 案件受理费4,218.70元,减半收取2,109.35元,由被告H某某、被告Y某某有、被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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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9
--
(2018)沪0112民初16232号
第三人
原告:
X某某
被告:
H某某
--
准许原告X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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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10
--
(2018)沪0106民初3155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W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274587.62
一、被告H某某、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74587.62元,并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原告利息(其中以代偿款138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以代偿款274587.62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 二、被告H某某、被告W某某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的,被告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返还位于上海市大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配合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向相关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注销及产权过户至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名下的登记手续; 三、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应于被告H某某履行本判决第二项时支付房屋回购款,其中,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从回购款中代被告H某某、被告W某某支付给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剩余部分由借款人收取【注:回购款按照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计付,计息时段为《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2012年11月23日)起至上述房屋回购合同签订之日,利率为签订房屋回购合同之日的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8.80元,减半收取2709.40元,由被告H某某、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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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开庭公告 2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沪0115民初117076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S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2
--
(2023)沪0115民初117076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S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3
追偿权纠纷
(2023)沪0115民初117076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S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19
4
追偿权纠纷
(2023)沪0115民初117076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S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19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沪0106民初16583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被告:
X某某,N某某,W某某,W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3-07-20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沪0106民初16583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被告:
X某某,N某某,W某某,W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3-07-20
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06民初3696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S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3-07-12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沪0106民初16583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被告:
X某某,N某某,W某某,W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3-05-08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沪0101民初984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Z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3-05-08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沪0101民初26982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K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3-04-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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