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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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闽0628民初124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 | 36752.38 |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L某某5073.0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877.59元、出院后护理费3639.31元、误工费20312.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5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电动车损失1500元,合计36752.38元。
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负担718.8元,由L某某负担4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09 |
2 | 合同纠纷 | (2018)闽0628民初271号 | 其他 | - | -- | -- | 2018-05-08 |
3 | 合同纠纷 | (2018)闽0628民初27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 被告: 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 | 6315.75 | 一、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应缴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电信费用5291.33元,支付截止2018年5月31日止的滞纳金1024.42元及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的按日3‰计算的滞纳金。
二、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5.63元,由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4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负担48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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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