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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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05MA0018F938 | 营业执照 | 北京禹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 2015-10-13 | 2035-10-12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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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京01民终2452号 | 被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G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G某某负担(已交纳)。公告费300元由G某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5-04 |
2 | -- | (2021)京0114民初22722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北京禹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丽水清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邱笑男 | -- | 驳回G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由G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2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京0105民初60749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禹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 | 23700 | 一、被告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禹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23700元;
二、被告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禹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3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6年9月3日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北京禹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北京禹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15元(已交纳),由被告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负担6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京03民辖终1766号 | 被上诉人 | - | 10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11-2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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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北京禹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04 | |
2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北京禹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1-19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北京禹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09-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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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Q某某,北京禹力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丽水清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