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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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冀0527民初1848号 | 被告 | 原告: 南和县万合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南和营业部,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 | -- | 准许原告南和县万合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南和县万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12-23 |
2 | 合同纠纷 | (2017)冀0903民初2987号 | 申请人 | - | -- | 解除对申请人L某某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阿尔卡迪亚xxxxx-x-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11-20 |
3 | 合同纠纷 | (2017)冀0903民初2987号 | 原告 | 原告: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被告: L某某,H某某 | 84470.07 | 被告L某某、H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借款本金84470.0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本息偿还完毕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包括罚息、复利),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1元、保全申请费1072元,共计3583元,由被告L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20 |
4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7)冀0903财保144号 | 申请人 | - | 110543 | 查封被申请人L某某、H某某名下价值110543元的财产
(财产线索:L某某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阿尔卡迪亚新儒苑23-4-302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7-07-20 |
5 | 合同纠纷 | (2016)冀0903民初2240号 | 原告 | 原告: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被告: L某某,H某某 | -- | 驳回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对被告L某某、H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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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冀0903民初962号 | 原告 | 原告: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被告: W某某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
2 | 借款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被告: L某某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17-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