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建风机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潘小祥
91330604MA29D7XQ1B
5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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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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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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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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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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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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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0604民初20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金建风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杭宝衢开物资有限公司,方勇飞
2364572.93
1、被告杭州杭宝衢开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建风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59699元,逾期付款损失61224.93元,以及以1143649元为本自2023年10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收的逾期付款损失; 2、被告方勇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8元,减半收取78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94元,由被告杭州杭宝衢开物资有限公司、方勇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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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604民初382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金建风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衢州拓鑫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85756
被告衢州拓鑫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建风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878元,并以42878元为本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衢州拓鑫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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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衢州拓鑫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0-10-2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衢州拓鑫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0-07-23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沪0115民初2469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金建风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2
--
(2024)沪0115民初2469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金建风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3
--
(2024)沪0115民初2469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金建风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4
--
(2024)浙0604民初20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金建风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杭宝衢开物资有限公司,F某某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4-01-1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604民初382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金建风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衢州拓鑫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0-10-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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