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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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黑10民终474号 | 被上诉人 | - | 1823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应由Y某某承担,本院已准予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47元,由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6-20 |
2 | 其他 | (2016)黑1083民初849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海林市农业局,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 589618.45 | 一、原告Y某某各项合理赔偿数额为:死亡赔偿金235885元、丧葬费2444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310325.5元。由被告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217227.85元,由被告海林市海林镇大岭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Y某某62065.1元,上述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4.89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380.64元,被告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46.64元,被告海林市海林镇大岭村民委员会负担1123.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