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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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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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黑10民终474号
被上诉人
-
1823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应由Y某某承担,本院已准予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47元,由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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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2
其他
(2016)黑1083民初84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海林市农业局,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589618.45
一、原告Y某某各项合理赔偿数额为:死亡赔偿金235885元、丧葬费2444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310325.5元。由被告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217227.85元,由被告海林市海林镇大岭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Y某某62065.1元,上述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4.89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380.64元,被告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46.64元,被告海林市海林镇大岭村民委员会负担1123.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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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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