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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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6-01-15 |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5-24 |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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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7民终3310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8-2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703执恢15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对(2017)苏0703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 2020-05-2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703执204号之四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7-10 |
4 | 合同纠纷 | (2017)苏0703民初2847号 | 原告 | 原告: 连云港徐圩新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云苏贸易有限公司 | 2851702.45 | 一、被告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徐圩新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尚欠气费2710757.95元以及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40944.50元,以上共计2851702.45元。
二、驳回原告连云港徐圩新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67元由原告承担28953元,被告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承担2961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承担(因上述款项原告已全部预交,被告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将应由其承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气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567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7-11-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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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2020)苏0703民初1424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徐圩新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
2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2020)苏0703民初1424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徐圩新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
3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2020)苏0703民初1424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徐圩新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
4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2020)苏0703民初1424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徐圩新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