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街口酷汇濠通信经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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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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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开源路16号、16号之一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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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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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明,当事人主营手机,为了招揽顾客,于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在未经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门头及店铺内壁突出使用商标标识。因无法确认当事人的经营情况与门头及店铺内壁使用商标标识的因果关系,且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台账,当事人通过商标使用行为取得的经营额无法计算。 同时查明,商标是苹果公司(APPLE INC.)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3323532,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无线电广告;室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传播;样品散发;商业橱窗布置;商业信息管理的分析和咨询服务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20日。当事人在门头及店铺内壁使用的商标标识与苹果公司的第3323532注册商标相同,且属于在相同类别上的使用。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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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0.1万元
1000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4-17
从市场监管街处字〔2020〕024号
2
当事人:广州市从化街口酷汇濠通信经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QTED3C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黄杰华 经营场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开源路16号、16号之一 注册日期:2019年5月16日 经营范围:零售业 经营者基本信息:姓名:黄杰华; 经查明,当事人主营手机,为了招揽顾客,于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在未经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门头及店铺内壁突出使用商标标识。因无法确认当事人的经营情况与门头及店铺内壁使用商标标识的因果关系,且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台账,当事人通过商标使用行为取得的经营额无法计算。 同时查明,商标是苹果公司(APPLE INC.)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3323532,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无线电广告;室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传播;样品散发;商业橱窗布置;商业信息管理的分析和咨询服务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20日。当事人在门头及店铺内壁使用的商标标识与苹果公司的第3323532注册商标相同,且属于在相同类别上的使用。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授权委托身份; 3、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门头及店铺内使用商标标识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6、第332353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明标识为注册人苹果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明; 7、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未授权声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8、整改后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2020年 4 月 10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从市场监管街处告字[2020]0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在门头及店铺内壁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苹果公司的服务商标(商标号:33235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案发后主动整改,其违法时间不足一个月,且未发现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00,联系电话:85598569)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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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罚款,责令改正
1000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4-17
穗从市监处字〔2020〕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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