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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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304民初819号 | 被告 | 原告: 四平市鑫亿换热设备制造厂 被告: 鞍山市弘昊冶金设备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 245000 | 准许原告四平市鑫亿换热设备制造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诉讼请求2450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245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4975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实际应退还原告四平市鑫亿换热设备制造厂4950元),由原告四平市鑫亿换热设备制造厂负担 ...更多 | 2021-04-15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吉0303民初918号 | 被告 | 原告: 四平市鑫亿换热设备制造厂 被告: 鞍山市弘昊冶金设备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 108200 | 驳回原告四平市鑫亿换热设备制造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4元,退还原告四平市鑫亿换热设备制造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10 |
3 | 合同纠纷 | (2020)辽0304执恢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02-25 |
4 | 合同纠纷 | (2020)辽0304执恢8号 | 其他 | - | -- | 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2020-01-09 |
5 | 合同纠纷 | (2020)辽0304执恢10号 | 其他 | - | -- | 责令你/你单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01-09 |
6 | 合同纠纷 | (2020)辽0304执恢11号 | 其他 | - | -- | 责令你/你单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01-09 |
7 | 合同纠纷 | (2020)辽0304执恢12号 | 其他 | - | -- | 责令你/你单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01-09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304民初932号 | 被告 | 原告: 鞍山市立山区福瑞气体经销处 被告: 鞍山市弘昊冶金设备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 60929 | 被告鞍山市弘昊冶金设备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市立山区福瑞气体经销处货款609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9元,由原告鞍山市立山区福瑞气体经销处承担50元,由被告鞍山市弘昊冶金设备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4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03 |
9 | 合同纠纷 | (2016)辽0304民初576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鞍山市弘昊冶金设备修造有限责任公司,F某某 | 50000 | 一、被告鞍山市弘昊冶金设备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F某某车辆租赁费50000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要求被告F某某给付车辆租赁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鞍山市弘昊冶金设备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5-28 |
10 | 合同纠纷 | (2016)辽0304民初57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鞍山市弘昊冶金设备修造有限责任公司,F某某 | 3200 | 一、被告鞍山市弘昊冶金设备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L某某车辆租赁费320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要求被告F某某给付车辆租赁费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鞍山市弘昊冶金设备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5-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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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立民三初字第00340号 | 被告 | 被告: 鞍山市弘昊冶金设备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2015-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