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赵伟伟
91371626167192446W
1000万元人民币
-
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北关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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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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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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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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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且逾期未改正
其他
1、责令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2、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且逾期未改正,处罚款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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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滨州市邹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04-24
(邹)质监罚字〔2015〕15号

裁判文书 2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6执异129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滨州市财金实业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鲁16民初209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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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2
合同纠纷
(2022)鲁1681执恢792号
被执行人
-
10000000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邹平新里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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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3
其他
(2022)鲁1681执保1466号
被执行人
-
38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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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4
合同纠纷
(2021)鲁1681执214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鲁1681执2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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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1681执保748号
被申请人
-
535000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3195元,由邹平中科纳米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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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6
合同纠纷
(2020)鲁16执14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鲁16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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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7
合同纠纷
(2021)鲁16执11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鲁16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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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8
合同纠纷
(2020)鲁16民初289号
被告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被告:
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X某某
91522800
一、被告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1505800元、律师代理费17000元以及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贷款展期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X某某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3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X某某任何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1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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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9
合同纠纷
(2020)鲁1626民初4583号
被告
原告:
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邹平新里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X某某
9000000
一、被告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8月24日,共计欠息金额212097.41元;自2020年8月25日,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欠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新里程公司、X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84元,减半收取计381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142元,由被告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邹平新里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X夏尚美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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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10
合同纠纷
(2020)鲁16民初209号
被告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被告:
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Z某某,X某某,何辉,W某某
147565507.2
一、被告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895万元、利息691507.20元及以489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6.525%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4000元; 三、被告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Z某某、X某某、H某某、W某某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4895万元及利息、费用范围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Z某某、X某某、H某某、W某某任何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1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5128元,由被告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Z某某、X某某、H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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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社会保险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
邹平县人民法院
2022-03-14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鲁1626民初4583号
被告
原告:
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X某某,邹平新里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邹平市人民法院
2020-11-24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鲁16民初289号
被告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被告:
Z某某,X某某,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2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X某某,邹平新里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邹平县人民法院
2020-11-12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被告:
Z某某,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W某某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7
6
健康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K某某,L某某,Z某某,淄博乾景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明炭素有限公司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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