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陈健乾
91440111757774059D
5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江人3路405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8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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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5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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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当事人: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7774059D法定代表人:陈健乾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江人3路405号接举报人线索,2023年3月8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江人3路405号的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的办公电脑内发现其拼多多平台“蓝采洗护专营店”店铺销售名称为“佳朗艾草清凉沐浴露”(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20329/20250328)的产品,举报材料图片中有标识名称为“佳朗艾草清凉沐浴露”(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受委托方: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江人3路405号,成分:水、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乙二醇二硬脂酸酯、椰油酰胺MEA、氯化钠、香精、北艾(ARTEMISIAVULGARIS)提取物、柠檬酸、EDTA二钠、甲基异噻唑啉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CI42090、CI19140、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20329/20250328)的产品。经当事人确认,随举报材料所附名称“佳朗艾草清凉沐浴露”(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20329/20250328)是其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标签配方与其实际备案配方不符,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等资料。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9日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江人3路405号的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佳朗艾草清凉沐浴露”(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20329/20250328)产品,一共生产了990瓶,单价成本3.3元/盒(料体1.5元+包材1.3元+加工费0.5元),生产成本合计为3267元。2022年4月16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以每瓶4元的价格向东莞石排客户销售了600瓶,合计金额2400元,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销售金额共计2400元,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400元。2022年5月20日,当事人以每瓶4元的价格向东莞虎门客户钟生销售了323瓶,合计金额1292元(323瓶×4元/瓶)。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292元,销售金额共计1292元,违法所得金额共计1292元。拼多多平台“蓝采洗护专营店”店铺是由当事人开设并运营的网店,当事人在该网店销售名称为“佳朗艾草清凉沐浴露”(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20329/20250328)的化妆品。当事人从2022年12月31日起,将上述产品以每瓶7.94-8.8元的价格在网店中销售,截止至2023年4月1日共销售了63瓶,货值金额共546.94元,销售金额546.94元,违法所得金额合计546.94元。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公司负责人称剩余上述产品中4瓶用于自检消耗,现无库存;当事人于2023年3月8日向销售客户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截止到2023年5月10日,因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一共生产了“佳朗艾草清凉沐浴露”(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20329/20250328)产品990瓶,总货值为4256.06元,违法所得金额为4238.94。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投料记录与标签一致,但与备案不一致,投料中缺少成分“硝酸镁”“氯化镁”。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产品外包装标签成分与备案成分不一致,外包装少标注成分“硝酸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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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6
穗云市监处罚2023855号
2
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第二类消毒产品“佳朗?免洗抑菌洗手液(500ML)”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属于《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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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
--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4-06
穗卫传罚202300371号
3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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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当事人: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7774059D法定代表人:陈健乾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江人3路405号2022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江人3路405号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一台正在使用的叉车(出厂编号:G5AC21953),该叉车由驾驶员许**正在从事堆垛作业。该叉车驾驶员许**提供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叉车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当事人提供不了正在使用的叉车(出厂编号:G5AC21953)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云市监人和特令〔2022〕1118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从事叉车作业的行为。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叉车(出厂编号:G5AC21953),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叉车有效的检验报告资料等证明。现查明,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出厂编号:G5AC2195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符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七》(特种设备监管类)第23项中的从轻情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参照上述第23项,采用从轻级别处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处罚款3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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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10
穗云市监处罚2023235号

信用中国 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梯粤A50007844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2020-06-03
2099-12-31
白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
云水排证许准﹝2021﹞2124号
新标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同意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
2021-11-29
2026-11-28
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
3
29202401310011
新标准
通知书
章程备案,经营范围
2004-01-14
2099-12-31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梯粤A500078449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2020-06-03
2099-12-31
白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5
粤卫消证字﹝2022﹞-01-第8004号
新标准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液体消毒剂(银离子、对氯间二甲基苯酚、聚六亚甲基双胍盐酸盐、苯扎溴铵)(净化、非净化)、凝胶消毒剂(银离子、对氯间二甲基苯酚、聚六亚甲基双胍盐酸盐、苯扎溴铵)(净化)、抗/抑菌制剂(液体、凝胶,银离子、植物提取物、醋酸氯己定、葡萄糖酸氯己定)(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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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2026-01-10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6
29202110110016
新标准
通知书
遗失补领
2004-01-14
2099-12-31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粤73民初1667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
一、被告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名称为“瓶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瓶贴产品; 二、被告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6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990元,由被告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310元(被告需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原告同意该费用不退回,由被告迳付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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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梅兴法执字第813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4)梅兴法执字第8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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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0
3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20号
被告
原告:
中山市美日洁宝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60000
一、被告L某某对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山市美日洁宝有限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斜口瓶(2)",专利号为ZL200930074335.8)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中山市美日洁宝有限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斜口瓶(2)",专利号为ZL200930074335.8)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三、被告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美日洁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的维权费用)6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美日洁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0元,由被告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850元,原告中山市美日洁宝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需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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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梅兴法叶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102602
被告Q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02602元(117602元-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8.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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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好万家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佛山市好万家商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6-02-0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0)粤73民初4529号
被申请人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1-06-24
2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2019)粤73民初1667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2019-10-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524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市蓝采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好万家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好万家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6-05-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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