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祺通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林先英
913502065628100563
100万元人民币
-
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86号605室之一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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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240204097064
新标准
机动车注销登记
不准予上路行驶
2024-02-04
2099-12-31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商投资区大队
2
旧标准
--
出证办结
--
--
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闽0203民初219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Y某某,X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
被告:
Z某某,厦门豪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厦门祺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608088.07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Y某某、X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594117.27元; 二、被告Z某某、厦门豪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厦门祺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Y某某、X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13970.8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Y某某、X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C某某、Y某某、X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负担175元,被告Z某某、厦门豪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厦门祺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35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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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
2
合同纠纷
(2014)厦民终字第3787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祺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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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2
3
合同纠纷
(2014)湖民初字第3997号
原告
原告:
厦门祺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晋江市德铭陶瓷有限公司
10000
驳回原告厦门祺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祺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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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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