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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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赣1027民初1956号 | 原告 | 原告: 金溪县顺通交通救援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Y某某,W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 | 10831.66 | 一、被告Y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金溪县顺通交通救援有限公司施救费140元,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开户名:金溪县顺通交通救援有限公司,开户行:金溪农商银行,账号:1892********)。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金溪县顺通交通救援有限公司施救费231.66元,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开户名:金溪县顺通交通救援有限公司,开户行:金溪农商银行,账号:1892********)。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金溪县顺通交通救援有限公司施救费4230元,其中施救费1269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原告金溪县顺通交通救援有限公司账户上(开户名:金溪县顺通交通救援有限公司,开户行:金溪农商银行,账号:1892********);施救费余款2961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支付至被告Y某某账户上(开户名:Y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丰城市白土支行,账号:6228********)。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赔偿原告金溪县顺通交通救援有限公司施救费2000元,该款作为返还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支付至被告Y某某账户上(开户名:Y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丰城市白土支行,账号:6228********)。五、驳回原告金溪县顺通交通救援有限公司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元,被告Y某某负担25元,被告Y某某负担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开户行号:103437035126)。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2-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