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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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仲裁程序案件 | (2019)新29民特2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F某某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F某某负担 | 2019-02-20 |
2 | -- | (2017)新2923民初3004号 | 其他 | - |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2018-05-14 |
3 | -- | (2015)库民初字第1298号 | 被告 | 原告: 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库车县齐满镇人民政府 | 1430749 | 被告库车县齐满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43074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77元,依法减半收取为8839元,由被告库车县齐满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08 |
4 | -- | (2015)库民初字第729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K某某提,F某某,库车县齐满镇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支公司 | 202588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J某某各项损失费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J某某各项损失费49838.6元,合计159838.6元(赔偿的项目有:医药费46885元,伤残赔偿金23214×4年=92856元、误工费150天×136.6元/天=20490元、护理费120天×136.6元/天=16392元、营养费100天×25元/天=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天×25元=575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为182498元,其中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70%的比例赔偿49838.6元,由被告F某某按30%的比例赔偿21359.4元);
二、由被告F某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J某某赔偿各项损失费21749.4元(包括鉴定费390元在内);
三、由被告库车县齐满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原告J某某赔偿鉴定费910元;
四、原告J某某在得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支公司的赔偿后,向被告K某某提、被告齐满镇政府分别返还11000元、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五、驳回原告J某某对被告K某某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163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082元,由被告库车县齐满镇人民政府承担1136元,被告F某某承担487元,原告自行承担4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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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Z某某 | 库车县人民法院 | 2019-04-25 | |
2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Z某某、W某某、Z某某 | 库车县人民法院 | 2019-04-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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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17)新2923民初3004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库车县齐满镇人民政府 | 库车县人民法院 | 2018-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