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树平
91130432096341845D
3000万元人民币
-
广平县新型化工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4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4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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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7
邯郸市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60387
(2024)冀0432执199号
广平县人民法院
2024-02-05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粤0114民初396号
第三人
原告:
广州市绿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河北威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D某某
4783563.31
一、被告河北威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绿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4783563.31元;二、被告河北威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绿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783563.31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至款项退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W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10%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广州市绿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五、驳回原告广州市绿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03.84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威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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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927民初325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600000
一、被告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3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进行计算;其中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9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年利率进行15.4%计算),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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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927民初266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064000
一、被告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27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进行计算;其中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13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进行计算;其中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2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进行计算;其中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3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进行计算),并扣除已经支付的6.4万元利息,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6900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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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927民初2663号
被申请人
-
--
一、对被申请人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四块土地使用权进行保全。 二、对Z某某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河房权证台私字第××号房产进行保全。 三、对M某某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台前房权证(2010)字第0568号房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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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5
其他
(2019)浙0106执458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浙0106执45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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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6
合同纠纷
(2019)冀0432民初1039号
被告
原告: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广平县供电分公司
被告:
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56162.53
一、被告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广平县供电分公司支付电费56162.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6162.53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计算); 二、驳回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广平县供电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元,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13元,由被告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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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7
劳动争议
(2019)冀0432执457号
被执行人
-
70969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7096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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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8
其他
(2019)浙0106民初4623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格蓝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227600
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格蓝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8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426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月3日起暂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为130200元,以1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月8日起暂算至2019年5月7日止为12400元,合计142600元),之后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行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8元,减半收取792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924元,由被告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格蓝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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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9
其他
(2018)冀0432财保22号
被申请人
-
--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厂房(价值7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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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10
合同纠纷
(2018)冀0432民初114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G某某,L某某,C某某
被告:
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简洁日化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200467
驳回原告L某某、G某某、L某某、C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7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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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开庭公告 3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冀0432民初190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广平县人民法院
2023-12-19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3)冀0432民初96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广平县人民法院
2023-08-31
3
合同纠纷
(2022)粤0114民初396号
第三人
原告:
广州市绿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河北威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D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2-09-06
4
合同纠纷
(2022)粤0114民初396号
第三人
原告:
广州市绿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河北威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D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2-08-02
5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广平县人民法院
2022-06-28
6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被告
被告:
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广平县人民法院
2022-06-28
7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广平县人民法院
2022-06-28
8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广平县人民法院
2022-05-27
9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广平县人民法院
2022-05-27
10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北威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广平县人民法院
2022-05-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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