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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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1181民初4244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欧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77333 | 准许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计2730元,由原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12-07 |
2 | 合同纠纷 | (2020)皖1181民初443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270000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25 |
3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0)皖1181财保111号 | 申请人 | - | 277303.27 |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欧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303.27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账号:10×××27)。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07元,由申请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9-16 |
4 | 合同纠纷 | (2020)皖1181民初277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11200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07-14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1181执193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2-01 |
6 | 其他 | (2019)皖1181民初961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捷立玛智能科技(太仓)有限公司 | 894221 | 一、被告捷立玛智能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94221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0元,保全费4998元,合计19458元,原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18元,被告捷立玛智能科技(太仓)有限公司负担17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21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1181民初961号 | 申请人 | - | 895620.56 | 冻结被申请人捷立玛智能科技(太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5620.5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998元,由申请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2-26 |
8 | 合同纠纷 | (2018)苏0585民初6147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捷立玛智能科技(太仓)有限公司 | -- | 本案移送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0 |
9 | 合同纠纷 | (2018)苏0585民初3171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矽美仕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 | 1251556 | 准许原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64元,减半收取计803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032元,由原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7-03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08民初3169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景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872189.5 | 被告江苏景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2189.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2元,减半收取6261元,财产保全费4881元,合计11142元,由被告江苏景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8-06-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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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
2 | -- | (2023)苏1204民初7163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攀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1 | |
3 | -- | (2023)苏1204民初7163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攀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
4 | -- | (2023)苏1204民初7163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攀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
5 | -- | (2023)苏1204民初7163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攀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
6 | -- | (2023)苏1204民初7163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攀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皖1181民初4181号 | 其他 | -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3-10-26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皖1181民初4184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芸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2-09-29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1181民初4244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欧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0-11-30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1181民初4244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欧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