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皇居家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程小平
91421224070763468G
2000万元人民币
-
通山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道犀港工业园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拟建项目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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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12民终1418号
被上诉人
-
3032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9元,由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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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2
其他
(2018)鄂0104民初6588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宝塔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通山县皇居家私有限公司
100000
由被告通山县皇居家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武汉宝塔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通山县皇居家私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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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1202民初2325号
被告
原告:
咸宁恒基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
被告:
通山县皇居家私有限公司
789800
驳回原告恒基混泥土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49元,由原告恒基混泥土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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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4
劳动争议
(2018)鄂1224民初27号
原告
原告:
通山县皇居家私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皇居家私(湖北)有限公司
62816
确认原告通山县皇居家私有限公司无向被告X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9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3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3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48元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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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5
劳动争议
(2018)鄂1224执512号
其他
-
--
--
2018-05-25
6
劳动争议
(2018)鄂1224执506号
其他
-
--
--
2018-05-25
7
劳动争议
(2018)鄂1224执511号
其他
-
--
--
2018-05-25
8
劳动争议
(2018)鄂1224执510号
其他
-
--
--
2018-05-25
9
劳动争议
(2018)鄂1224执503号
其他
-
--
--
2018-05-25
10
劳动争议
(2018)鄂1224执509号
其他
-
--
--
2018-05-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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