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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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苏0582民初521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 5541143 |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港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88元减半收取252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9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3-01 |
2 | 其他 | (2017)苏0582民初521号 | 被告 | 原告: 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 5541143 |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港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88元减半收取252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9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3-01 |
3 | 合同纠纷 | (2017)苏0582民初521号 | 被申请人 | - | 58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