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设计院

正常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赵路
12440100MB2C244616
6774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江西省
广州市设计院共1类资质,分别是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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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0)粤0191民初9051号
第三人
被告:
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377765.57
一、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记黄埔地产(广州增城)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增城逸翠庄园珑御五路5号房屋的修复费533949.61元元;二、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记黄埔地产(广州增城)有限公司赔偿租金损失378443.44元、物业管理费损失25272.52元、装修损失250000元;三、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和记黄埔地产(广州增城)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及鉴定费损失190100元;四、驳回原告和记黄埔地产(广州增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621元,由原告和记黄埔地产(广州增城)有限公司负担33717元,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904元;本案鉴定费177100元,由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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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2
--
(2020)闽05民终1006号
被上诉人
-
1492444.4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32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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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3
--
(2020)粤06执700号
其他
-
--
--
2020-09-11
4
--
(2020)粤01民辖终1061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7-28
5
--
(2018)闽0582民初6234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市设计院,厦门市住宅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晋江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521463
一、福建省晋江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市设计院、厦门市住宅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设计费1521463元; 二、驳回广州市设计院、厦门市住宅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80元,由广州市设计院、厦门市住宅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负担1048,由福建省晋江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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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6
--
(2019)粤0192民初40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设计院
--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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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7
--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9号
原告
原告:
L某某,M某某,L某某,C某某,Y某某,G某某,H某某,L某某,H某某,M某某,L某某,Y某某,H某某,W某某,K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S某某,P某某,L某某,Y某某,X某某,Z某某,广州市设计院
被告:
广州市天河科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天河科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出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99号、101号(澳华楼)二层物业管理房; 二、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Y某某、G某某、H某某、L某某、H某某、M某某、L某某、Y某某、H某某、W某某、K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S某某、P某某、L某某、Y某某、X某某、Z某某、广州市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440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Y某某、G某某、H某某、L某某、H某某、M某某、L某某、Y某某、H某某、W某某、K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S某某、P某某、L某某、Y某某、X某某、Z某某、广州市设计院共同负担3340元,由被告广州市天河科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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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5
8
--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48号
被上诉人
-
805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0元,由上诉人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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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7
9
--
(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871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市设计院
被告: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55000
一、被告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设计院支付设计费45.5万元; 二、被告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设计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从2013年12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45.5万元本金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230元,由原告广州市设计院负担14380元,被告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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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7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南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设计院、广州市宏泰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3-10-26
2
地方法院公告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广州市南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设计院、广州市宏泰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3-08-0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2)粤01民终26924号
第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09
2
--
(2020)粤0191民初9051号
第三人
原告:
和记黄埔地产(广州增城)有限公司
被告:
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022-09-09
3
--
(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南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宏泰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承总设计院,广州市设计院,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07-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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