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刘祥
915325266979543725
1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熙和北路湖泉万象小区一期23号商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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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云2504民初1486号
被告
原告:
弥勒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弥勒市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
驳回原告弥勒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弥勒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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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5)弥民一初字第10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H某某,云南宏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市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98050.96
一、由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260467.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40元(2天×50元/天+93天×80元/天)、误工费9162元(120天×76.35元/天)、护理费9162元(120天×76.35元/天)、营养费1800元(120天×15元/天)、后期医疗费17000元、残疾赔偿金92944元(23236元×20年×20%)、鉴定费1900元,合计人民币399975.48元,扣除被告H某某、云南宏美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288667.48元后,还应给付人民币111308元,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云南宏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3元,由原告S某某承担837元,被告H某某、云南宏美公司承担1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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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0)云2504民初1486号
被告
原告:
弥勒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弥勒市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0-06-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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