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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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闽0521民初6273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惠安县国鑫电子厂 被告: 泉州市国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L某某 | 32566 | 一、被告泉州市国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惠安县国鑫电子厂租金32566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惠安县国鑫电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7元,由原告福建惠安县国鑫电子厂负担3650元,被告泉州市国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6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