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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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惠安堡镇惠安堡行政村6100平方米(合9.15亩)天然牧草地建设污水改造工程 ...更多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9.15亩土地退还至盐池县惠安堡镇惠安堡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6100平方米(合9.15亩)天然牧草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18300元。 ...更多 | --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 2021-11-30 | 盐自然地罚〔2021〕33号 | |
2 |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惠安堡镇惠安堡行政村6100平方米(合9.15亩)天然牧草地建设污水改造工程 ...更多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9.15亩土地退还至盐池县惠安堡镇惠安堡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6100平方米(合9.15亩)天然牧草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18300元。 ...更多 | -- |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 2021-11-30 | 盐自然(地)罚〔2021〕33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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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525903 | (2024)宁0323执756号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 | 1371122 | (2024)宁0323执681号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4-03-04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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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4032311170701001 | -- | 采伐树木23株,蓄积量1.45立方米。 | -- | -- | 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
2 | hp26 | -- | 盐池县棚户区改造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工程 | -- | -- | 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
3 | 吴环审﹝2020﹞72号 | 关于盐池县城市建筑垃圾填埋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盐池县城市建筑垃圾填埋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 下简称《报告书》)内容基本完整,评价结论科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投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可作为本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依据。 ...更多 | 2020-09-03 | 2099-12-31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
4 | 2017-044 | -- | 在G307线K1185+000m顶管穿越公路设置排水管道 | -- | -- | 宁夏公路管理局吴忠分局 | |
5 | 宁林资许准[2017]33号 | -- | 同意盐池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二期工程永久占用盐池县花马池镇沟沿村集体林地5.2076公顷 |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 | |
6 | 2016-042 | -- | 在G307线K1180+650m顶管穿越公路设置排水管道 | -- | 2099-12-31 | 宁夏公路管理局吴忠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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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宁0323民初2614号 | 原告 | - | 6033.3 | 1、被告(反诉原告)文某1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腾出所占用的××园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被告(反诉原告)文某1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占用原告(反诉被告)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公共房屋使用费6033.3元(自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1月18日,面积为46.41平方米,每平米为10元),之后的占用费按照《盐池县公共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确定的标准支付到实际腾出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文某1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1332元,共计1380元,由被告文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2-04 |
2 | -- | (2023)宁行终16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3-11-24 |
3 | -- | (2023)宁0323民初3108号 | 原告 | 原告: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李某 | 3841.96 | 一、原告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李某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盐池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于2023年10月23日解除;
二、被告李某将位于××县公共租赁住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返还给原告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3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的租赁费损失3458.4元,并承担2023年5月23日至公共租赁住××县实际返还之日按314.4元/月标准计算的租赁费损失;
四、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滞纳金69.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1-21 |
4 | -- | (2022)宁0323民初2661号 | 被告 | 原告: 张某 被告: 马某1,宁夏百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某2 | 56000 | 一、被告马某1、杨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M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向原告张某支付劳务费56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09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408元,被告马某1、杨某2共同负担16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05 |
5 | 其他 | (2022)宁0323民初824号 | 被告 | 原告: 马某1,王某 被告: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某2,刘某 | -- | 准许原告马某1、王某撤回对被告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某2、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马某1、王某负担 ...更多 | 2022-08-11 |
6 | -- | (2021)宁0323民初3992号 | 被告 | 原告: 李某 被告: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9213 | 一、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案涉两份《协议》均有效;
二、被告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原告李某土地租赁费38813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后期租赁费按照“400元/亩/年”的标准计付至土地实际交还或被征收之日起;
三、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7-25 |
7 | -- | (2021)宁0323民初4611号 | 第三人 | 原告: 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678650 | 被告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拆借资金1550000元,利息128650元,共计1678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8元,由被告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15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宁03民终21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Y某某、W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4-24 |
9 | 用益物权纠纷 | (2021)宁03民终844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20)宁0323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J某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21-11-16 |
10 | 合同纠纷 | (2021)宁03民终876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38.20元(上诉人W某某预交2846.20元,上诉人G某某预交14492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2846.20元,由上诉人G某某负担144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0-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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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宁0323民初801号 | 原告 | 原告: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L某某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4-04-28 | |
2 | -- | (2024)宁0323民初780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庆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池县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4-04-23 | |
3 | -- | (2024)宁0323民初107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仁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沃特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4-04-01 | |
4 | -- | (2024)宁0323民初624号 | 被告 | 原告: 泰兴市伊家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笙谷建设工程管理(宁夏)有限公司,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5 | -- | (2024)宁03民终37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0 | |
6 | -- | (2024)宁03民终374号 | 被上诉人 | - |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0 | |
7 | -- | (2023)宁0323民初2717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宏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池县人民政府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4-02-02 | |
8 | -- | (2023)宁0323民初324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3-12-19 | |
9 | -- | (2023)宁0323民初3195号 | 被告 | 原告: 笙谷建设工程管理(宁夏)有限公司 被告: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3-11-28 | |
10 | -- | (2023)宁0323民初2614号 | 原告 | 原告: 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W某某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3-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