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铜山办事处

正常 长三角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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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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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苏1081执恢174号
其他
-
--
--
2019-08-30
2
合同纠纷
(2018)苏10民终2775号
被上诉人
-
11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Q某某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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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3
合同纠纷
(2017)苏1081民初2892号
原告
原告:
仪征市铜山办事处
被告:
Q某某
11200
被告Q某某将承租的位于仪征市铜山村贸工农综合养殖基地东南角的土地返还给原告仪征市铜山办事处。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仪征市铜山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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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4
合同纠纷
(2017)苏10民辖终38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11-20
5
其他
(2017)苏1003行初013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仪征市铜山办事处
10000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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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6
合同纠纷
(2017)苏10民终272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09-06
7
合同纠纷
(2016)苏1081民初2996号
原告
原告:
仪征市铜山办事处
被告:
Q某某
30000
一、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占有的位于仪征市铜山办事处野山村光华路附件的光华水库内水产品清除后将水面部分交还给原告仪征市铜山办事处。 二、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仪征市铜山办事处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Q某某负担,此款原告仪征市铜山办事处已垫付,由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仪征市铜山办事处。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55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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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
8
其他
(2016)苏1003行初012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仪征市铜山办事处
--
驳回原告S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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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
9
其他
(2015)仪执字第0198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5)仪马民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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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10
合同纠纷
(2015)仪执字第0198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5)仪马民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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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18)10民终2775号
被上诉人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02
2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17)苏1081民初2892号
原告
原告:
仪征市铜山办事处
被告:
Q某某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18-01-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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