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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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新2201民初5329号 | 被告 | 原告: 肉先G某某 被告: F某某,哈密宝丰(集团)苏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 | 100363.44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一次赔偿原告肉先G某某90128元;
二、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赔偿原告肉先G某某10235.44元;
三、被告哈密宝丰(集团)苏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8元,已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肉先G某某负担183元,被告F某某、哈密宝丰(集团)苏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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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新2201民初5329号 | 被告 | 原告: 肉先古力·买买提 被告: 哈密宝丰(集团)苏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F某某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1-05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新7103民初116号 | 被告 | 原告: 哈密市天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哈密宝丰(集团)苏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宝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2019-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