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医院

正常 华中民营企业
彭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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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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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0)鄂03民终55号
被上诉人
-
120611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55元,由X某某、Y某某、C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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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2
--
(2019)鄂0303民初113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Y某某,C某某,X某某
被告: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医院
42954.6
一、被告十堰市张湾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再赔偿原告X某某、Y某某、C某某、X某某各项损失42954.6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Y某某、C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55元,由原告X某某、Y某某、C某某、X某某负担15300元,被告十堰市张湾区人民医院负担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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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3
--
(2019)鄂03民终404号
上诉人
-
20000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某某、Y某某、X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55元、上诉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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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4
--
(2017)鄂0303民初1085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1,Y某某,X某某
被告: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医院
23886
被告十堰市张湾区人民医院赔偿原告X某某1、X某某、Y某某238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15655元,由原告X某某1、Y某某承担10655元,被告十堰市张湾区人民医院承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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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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