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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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8-07-11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8-12-24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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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3083607030401252372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条件通知书 | 项目利用停车场建设充电桩项目,安装一台变压器,5台1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同时满足10台新能源汽车充电,承诺运行时间不少于10年,自觉接受能源主管部门监督,按要求接入省级、市级各类充电桩公共服务平台。 ...更多 | 2023-08-17 | 2025-08-17 | 赣州市南康区行政审批局 | |
2 | 2308-360703-04-01-252372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条件通知书 | 项目利用停车场建设充电桩项目,安装一台变压器,5台1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同时满足10台新能源汽车充电,承诺运行时间不少于10年,自觉接受能源主管部门监督,按要求接入省级、市级各类充电桩公共服务平台。 ...更多 | 2023-08-17 | 2025-08-17 | 赣州市南康区行政审批局 | |
3 | 20240404 | 赣州市南康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审批表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2024-04-03 | 2024-12-31 | 赣州市南康区行政审批局 | |
4 | 23093607030401518674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条件通知书 | 项目利用停车场建设充电桩项目,安装2台1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同时满足4台新能源汽车充电,承诺运行时间不少于10年,自觉接受能源主管部门监督,按要求接入省级、市级各类充电桩公共服务平台。 ...更多 | 2023-09-06 | 2025-09-06 | 赣州市南康区行政审批局 | |
5 | 2312-360703-04-01-746566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条件通知书 | 项目利用停车场建设充电桩项目,安装1台480KW群充直流充电桩和2台160KW双枪充电站,同时满足12台新能源汽车充电,承诺运行时间不少于10年,自觉接受能源主管部门监督,按要求接入省级、市级各类充电桩公共服务平台。 ...更多 | 2023-12-08 | 2025-12-08 | 赣州市南康区行政审批局 | |
6 | CG360726231195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2023-11-16 | 2024-12-16 | 赣州市安远县城市管理局 | |
7 | 2312-360703-04-01-211165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条件通知书 | 项目利用停车场建设充电桩项目,安装1台1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同时满足2台新能源汽车充电,承诺运行时间不少于10年,自觉接受能源主管部门监督,按要求接入省级、市级各类充电桩公共服务平台。 ...更多 | 2023-12-05 | 2025-12-05 | 赣州市南康区行政审批局 | |
8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2023-11-30 | 2025-11-29 | 大余县行政审批局 | |
9 | 2306-360703-04-01-829723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条件通知书 | 项目利用停车场建设充电桩项目,安装3台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同时满足6台新能源汽车充电,承诺运行时间不少于10年,自觉接受能源主管部门监督,按要求接入省级、市级各类充电桩公共服务平台。 ...更多 | 2023-06-19 | 2025-06-19 | 赣州市南康区行政审批局 | |
10 | 2306-360703-04-01-858163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条件通知书 | 项目利用停车场建设充电桩项目,安装1台1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同时满足2台新能源汽车充电,承诺运行时间不少于10年,自觉接受能源主管部门监督,按要求接入省级、市级各类充电桩公共服务平台。 ...更多 | 2023-06-27 | 2025-06-27 | 赣州市南康区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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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赣07民终3855号 | 上诉人 | - | 176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1-27 |
2 | 其他 | (2019)赣民申603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谢配金、W某某、温声开的再审申请 | 2019-06-14 |
3 | 其他 | (2018)赣07民终4715号 | 上诉人 | - | 5550 | 一、维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2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2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X某某、W某某、W某某占地使用费损失共计15150元;
三、变更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2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向被上诉人X某某、W某某、W某某赔偿占地使用费损失,其中2015年12月至2018年12月的占地使用费损失为5550元,由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9年1月起至2027年6月止的占地使用费损失,由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按年度支付,即在当年1月向被上诉人X某某、W某某、W某某赔偿当年度的占地使用费损失(按1800元/年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70元,合计4114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负担2000元,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负担1670元,被上诉人X某某、W某某、W某某负担4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2-24 |
4 | 其他 | (2017)赣0734行审35号 | 被申请人 | - | 20000 | 一、申请人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赣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十六大队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赣高路政十六大队罚字[2017]第001号《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清罚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上款项及由被申请人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20050元,汇款账户名:寻乌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西寻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账号:14×××38。
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由被申请处罚人承担强制执行费用。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7-12-14 |
5 | 其他 | (2017)赣07民终932号 | 被上诉人 | - | 62000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
二审审理期间,为证明被上诉人占用了上诉人W某某的林地构成侵权,上诉人W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宁都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0362131020409JDSYMSY0000X至000XX号林地的林权登记情况汇总表(附地形图1幅);2.村委会主任W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3.大富村村民小组长W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因本案所涉权属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作实质审查。
本院经审理查明,中国移动宁都分公司在竹笮乡大富村建设的GSM基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基站房屋坐落于林地所有权人××笮××组、林地使用权人为W某某的036213102049MDYMSY0000X地块范围内。上述事实有一审在卷的中国移动公司宁都县分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W某某林权证、现场照片、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被上诉人中国移动公司宁都县分公司在竹笮乡大富村建设的GSM基站房屋位于上诉人W某某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地块范围之内,因被上诉人中国移动公司宁都县分公司的房屋已经进行权属登记并获得权属证书,上诉人W某某提交的林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也载明W某某享有该处的林地使用权,双方对该房屋、基站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该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对上诉人W某某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W某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却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0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W某某的起诉。
上诉人W某某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W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6-06 |
6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赣0731民初29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H某某,L某某,X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W某某,D某某,Z某某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都县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 -- | 驳回原告X某某、H某某等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某某、H某某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11 |
7 | 其他 | (2016)赣0730民初189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宁都县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 62000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05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赣0731民初74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 28520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1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更多 | 2016-10-1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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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合同纠纷 | 江西神州九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会昌县人民法院 | 2023-11-20 | |
2 | 送达公告 | 租赁合同纠纷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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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赣0733民初262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被告: 江西神州九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2 | -- | (2023)赣0733民初262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被告: 江西神州九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 | 2023-11-21 | |
3 | -- | (2023)赣0733民初262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被告: 江西神州九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 | 2023-11-16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赣07民终3855号 | 上诉人 | -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5 | |
5 | 恢复原状纠纷 | (2018)赣07民终4715号 | 上诉人 | -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3 | |
6 | 恢复原状纠纷 | (2018)赣0702民初252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X某某 被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18-06-13 | |
7 | 排除妨害纠纷 | (2017)赣0726民初580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 安远县人民法院 | 2017-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