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虎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郝景学
91150105MA0MY7Q159
50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台村中海紫御9号楼4单元102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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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内0105民初3939号
原告
原告:
内蒙古虎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乌拉特前旗博爱医院
176600
一、被告乌拉特前旗博爱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虎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设备款172000元,并按年利率5.6%支付自2019年3月9日至实际付清设备款之日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9日为1605元); 二、被告乌拉特前旗博爱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虎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污水检测报告费用4600元;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虎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乌拉特前旗博爱医院负担3782元,原告内蒙古虎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50元。诉前保全申请费14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乌拉特前旗博爱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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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内01民终4662号
被上诉人
-
3050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6元,由乌拉特前旗博爱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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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3
其他
(2019)内0105财保35号
申请人
-
176600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660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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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2)内09民终1191号
上诉人
-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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