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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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内0926民初429号 | 被告 | 原告: 翟某 被告: 乌兰察布市德华昌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史某 | 75895.04 | 一、被告乌兰察布市德华昌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翟某各项损失75895.04元;
二、驳回原告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9元减半交纳1955元,由原告翟某负担587元,被告乌兰察布市德华昌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03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内09民终914号 | 上诉人 | - | 2741492.4 | 一、维持商都县人民法院(2017)内092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共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622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实际应赔偿原告6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三、被告乌兰察布市德华昌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G某某行使追偿权。
二、撤销商都县人民法院(2017)内092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乌兰察布市德华昌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G某某连带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596181元,扣除乌兰察布市德华昌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已支付的50000元,实际应赔偿原告5461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
三、乌兰察布市德华昌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G某某连带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30408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
四、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乌兰察布市德华昌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G某某连带赔偿10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3元,由乌兰察布市德华昌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承担5003元,由Z某某承担4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7-11-29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内0923民初45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G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乌兰察布市德华昌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 2436362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共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622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实际应赔偿原告6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
二、被告乌兰察布市德华昌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G某某连带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596181元,扣除乌兰察布市德华昌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已支付的50000元,实际应赔偿原告5461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
三、被告乌兰察布市德华昌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G某某行使追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40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6072元(20240元×30%),由被告乌兰察布市德华昌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G某某连带承担14168元(20240元×7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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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内0926民初42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乌兰察布市德华昌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S某某 |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2021-07-28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内0926民初42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乌兰察布市德华昌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S某某 |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