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杨剑峰
911522010725788130
50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胜利街乌兰西大街22号新华书店四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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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内2201民初348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889580
一、被告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购房款299580.00.00元,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购房款295000.00元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7月18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购房款295000.00元利息,自2020年7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购房款299580.00元利息至该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32.00元,减半收取5066.0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791.00元,由被告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负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另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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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内2201民初690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354186
一、被告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购房款354186.00元,并自2021年12月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购房款利息至该款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12.00元,减半收取计3306.00元,由被告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负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另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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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3
合同纠纷
(2021)内22民终1548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21)内2201民初23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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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4
合同纠纷
(2020)内22民终242号
第三人
-
4555196
一、维持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20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20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乌兰浩特恒大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热费1138799.00元;并自2018年10月15日起,按1138799.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给付滞纳金至热费付清之日止。”为“被告乌兰浩特恒大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热费1138799.00元(已履行完毕);并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以113879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付滞纳金”。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7478元,由上诉人乌兰浩特恒大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108.5元,被上诉人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负担936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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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9)内2201民初2908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96200
一、被告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1094.28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G某某负担164.00元,由被告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4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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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6
不当得利纠纷
(2019)内2201民初3233号
被告
原告:
内蒙古铭旗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38080
驳回原告内蒙古铭旗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2.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00.00元,由原告内蒙古铭旗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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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7
合同纠纷
(2019)内2201民申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乌兰浩特市鲨鱼网咖的再审申请
2019-08-07
8
合同纠纷
(2019)内2201民申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9-08-07
9
其他
(2019)内2223执保598号
其他
-
--
--
2019-06-29
10
合同纠纷
(2019)内22民辖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
--
本案由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19-05-06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3-05-15
2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M某某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2-08-30
3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2)内2201民初348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2-08-09
4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02
5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1
6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21
7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16
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1-12-24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内22民终1548号
被告
原告:
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安盟汇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08
10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020)内22民终217号
上诉人
-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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