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8)湘0408民初33号 | 原告 | - | 50000 | 一、被告(反诉原告)衡阳惠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一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评价技术咨询费5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衡阳惠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41元,反诉受理费271元,共计812元,由被告衡阳惠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8)湘04民终844号 | 被告 | 原告: 衡阳惠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市一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28 | |
2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8)湘0408民初33号 | 原告 | 原告: 衡阳市一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衡阳惠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2018-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