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金扬採
91330326060578939L
1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平阳县水头镇麻园皮革制革基地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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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2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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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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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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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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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326民初112号
原告
原告: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90000
限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P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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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326民初5120号
原告
原告: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494371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货款494371元及利息损失(以494371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6元,减半收取4358元,由Z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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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326民初5138号
原告
原告: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67515
限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货款67515元及利息(以未还货款为基数,从2022年10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偿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计744元,由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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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3民终4420号
上诉人
-
9352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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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326民初3700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城壕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93500
被告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城壕皮业有限公司货款93500元及利息(以935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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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6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7)浙0481民催18号
申请人
-
--
一、宣告申请人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持有的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汉盛家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新势力皮业制品厂;付款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19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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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8
7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6)浙1081民催45号
申请人
-
12000
一、宣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28829221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60000元,收款人为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帐号为12×××71)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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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1
8
合同纠纷
(2015)温瑞商初字第15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239697.36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订立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二、被告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L某某钢管、扣件和套管租金239697.36元并偿付该租金的违约金(按年利率9%,自2015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租金之日止)和丢失租赁物资赔偿款、运费、装卸费共395393.45元。款交本院转付。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12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200元,由被告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9600元;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余额522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者由本院执行到位后退还原告)。如原告L某某和被告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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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9
9
合同纠纷
(2015)温瑞商初字第158号
被告
原告:
李成鸿
被告: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239697.36
一、解除原告李成鸿与被告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订立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 二、被告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成鸿钢管、扣件和套管租金239697.36元并偿付该租金的违约金(按年利率9%,自2015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租金之日止)和丢失租赁物资赔偿款、运费、装卸费共395393.45元。款交本院转付。 三、驳回原告李成鸿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1200元,由原告李成鸿负担1200元,由被告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9600元;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余额522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者由本院执行到位后退还原告)。 如原告李成鸿和被告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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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9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2-12-15
2
公示催告
--
--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06-07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326民初2097号
原告
原告:
D某某,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丽源鞋业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4-05-06
2
--
(2023)浙0326民初5121号
原告
原告: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S某某,J某某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4-03-21
3
--
(2023)浙0326民初5121号
原告
原告: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S某某,J某某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4-02-28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3)浙0326民初5121号
原告
原告: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S某某,J某某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11-0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326民初112号
原告
原告: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02-0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326民初5120号
原告
原告: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2-11-02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326民初5138号
原告
原告: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2-10-2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326民初3700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城壕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0-08-2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326民初208号
原告
原告: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莆田市华伦企业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9-01-29
10
--
(2015)浙温商终字第03167号
原告
原告:
Z某某,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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