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王友阳
91431023395552837D
20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橙乡路(新司法局对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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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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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
--
国家税务总局永兴县税务局
2022-11-02
永兴税限改〔2022〕2532号
2
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橙香路誉诚桃源三期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将4#栋入户门厅改建成1-102室客厅、2-105室客厅,5#栋入户门厅分别改建成1-102室客厅和物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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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罚款
--
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01-13
永城执法决字〔2020〕Z1第2号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所有权纠纷
(2023)湘1023民初213号
被告
原告:
永兴县誉诚桃源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告:
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永兴县誉诚桃源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2023-01-18
2
其他
(2021)湘1023执38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湘1023执38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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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3
其他
(2020)湘1023民初1132号
被告
原告:
长沙瑞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60840.4
一、解除2019年1月31日原告长沙瑞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二、被告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付所扣原告长沙瑞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佣金10万元,并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日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直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长沙瑞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剩余未支付佣金269533元及溢价分成款888807.4元,共计1158340.4元,并按日千分之二自2020年6月6日起计付滞纳金,直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起; 四、被告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长沙瑞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收取客户违约金的分成款2500元; 五、被告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长沙瑞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保证金10万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长沙瑞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81元,由原告长沙瑞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25133.5元,被告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0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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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4
其他
(2019)湘1023民初2576号
原告
原告:
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548500
准许原告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85元,由原告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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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5
其他
(2019)湘1023执保237号
被申请人
-
3500000
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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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6
其他
(2018)湘1023执保219号
被申请人
-
78000
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储蓄银行存款78000元(账号:94×××89)。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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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7
申请保全案件
(2018)湘1023财保47号
被申请人
-
78000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8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D某某所有的牌照为湘L×××××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D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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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8
申请保全案件
(2018)湘1023财保47号
被申请人
-
78000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8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D某某所有的牌照为湘L×××××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D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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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9
合同纠纷
(2017)湘10民终2295号
上诉人
-
798678
撤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 由上诉人杭州圈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佣金798,678元; 驳回上诉人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76元,由上诉人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91元,由上诉人杭州圈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4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99元,由上诉人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595元,由上诉人杭州圈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1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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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10
合同纠纷
(2017)湘10民终2295号
上诉人
-
798678
撤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 由上诉人杭州圈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佣金798678元; 驳回上诉人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76元,由上诉人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91元,由上诉人杭州圈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4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99元,由上诉人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595元,由上诉人杭州圈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1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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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112民初2153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1-03-31
2
合同纠纷
(2020)湘10民终2975号
被上诉人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0
3
合同纠纷
(2020)湘1023民初1132号
被告
原告:
长沙瑞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永兴县人民法院
2020-07-08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湘1023民初2038号
被告
原告:
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
永兴县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永兴县人民法院
2019-11-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