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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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 | 3209.37 | -- |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 2018-02-02 | 武国税三稽罚〔2018〕7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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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贸备案编号03027518 | 外贸经营资格 | 通过备案 | 2017-03-08 | 2099-12-31 | 市商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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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沪0114民初23588号之一 | 其他 | 被告: 周某 | -- |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 ...更多 | 2023-12-04 |
2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8)鄂01民终3585号 | 其他 | - | -- | -- | 2018-05-1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91民初2941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良才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合众宜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苏州良才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8-04-26 |
4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7)鄂0114民初2463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合众宜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63295.58 | 一、原告武汉合众宜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W某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212.4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653.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9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48.8元、伙食补助费120元、鉴定费227元、后期医疗费128.22元,共计63522.58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合众宜兴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合众宜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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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3)沪0114民初23588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塑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合众宜兴新材料有限公司,Z某某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3-12-18 | |
2 | 追偿权纠纷 | (2023)沪0114民初23588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塑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合众宜兴新材料有限公司,Z某某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3-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