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郑永龙
91330105MA27W3E92G
5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88号5幢4层410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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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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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9年01月至2021年04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93.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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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42.42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05.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53800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09-15
--
2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1
--
3
违法事实如下:其他逃避缴纳税款
其他
对你单位少缴2019年和2020年企业所得税、2019年至2021年一季度增值税、2019年至2021年一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205381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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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3818
杭州市税务局
2022-10-13
杭税三稽罚〔2022〕244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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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6-06-25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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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2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5200622024229002
新标准
关于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请发布人力资源招聘信息
2020-06-22
2099-12-3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330105191231117167407
新标准
330105191231117167407
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12-31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浙0105民初7473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135000
一、确认原告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13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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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2
其他
(2020)浙0105民初9491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伟泰建设有限公司
231313
一、被告浙江伟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19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60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15元,共计8200元,由原告自负2313元;被告负担5887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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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0)浙0105民初9491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伟泰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2
--
(2018)沪0151民初764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上海贯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18-04-09
3
--
(2018)沪0151民初764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上海贯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18-04-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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