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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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江宁执字第485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开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4-11 |
2 | 合同纠纷 | (2015)江宁执字第485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开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4-11 |
3 | 合同纠纷 | (2014)江宁开商初字第43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万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博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52927.17 | 被告博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万通公司价款52927.1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2927.17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33元,由被告博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76)。 ...更多 | 2014-11-2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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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南京博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4-12-06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服务合同纠纷 | 南京博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4-06-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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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苏0191民初8577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南京万通物流有限公司,南京锦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
2 | -- | (2023)苏0191民初8577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南京万通物流有限公司,南京锦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
3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23)苏0191民初8577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南京万通物流有限公司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2-12 | |
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2)江宁禄民初字第00355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万通物流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2-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