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嘉祥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蒋涛
915118022109526594
1658万元人民币
-
雅安市东大街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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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川1802执1123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川1802执112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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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2
其他
(2021)川1802执920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川1802执92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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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3
合同纠纷
(2021)川1802民初1156号
原告
原告:
雅安市嘉祥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112160
一、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雅安市嘉祥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2月的商业用房占用费2112160元,2021年3月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用费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付; 二、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雅安市雨城区××街××号××栋××层××室××楼仓库腾空交付原告; 三、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清除位于雅安市雨城区××街××号瑞庭峰景1栋外墙广告及悬挂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27元,由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雅安市嘉祥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由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雅安市嘉祥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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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4
合同纠纷
(2021)川1802民初1155号
原告
原告:
雅安市嘉祥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4628962
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雅安市嘉祥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2314481元,并自2020年5月7日起以2314481元为基数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54元,减半收取计13727元,由雅安市嘉祥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9元,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678元(该费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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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5
合同纠纷
(2020)川1802民初1900号
被告
被告:
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市嘉祥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准许雅安市雨城区鑫万家烘焙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雅安市雨城区鑫万家烘焙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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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6
合同纠纷
(2020)川1802民初968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若
被告:
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5000
一、被告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若合同保证金5000元; 二、被告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若同期内经营利润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20元,原告W某某若自行负担3000元;该款原告W某某若已垫付,被告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W某某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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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原告
原告:
雅安市嘉祥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D某某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2022-04-27
2
其他
(2021)川1802民破2号
申请人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2021-12-15
3
其他
(2021)川1802民破2号
申请人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2021-11-10
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川1802民初2102号
原告
原告:
雅安市嘉祥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雅安市雨城区梵朵化妆品店,雅安市淇阳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万丰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2021-07-02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川1802民初1155号
原告
原告:
雅安市嘉祥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22
6
租赁合同纠纷
(2020)川1802民初1899号
被告
原告:
雅安市雨城区梵朵化妆品店
被告:
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市嘉祥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14
7
租赁合同纠纷
(2020)川1802民初968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2020-0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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