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乡村振兴局(台江县生态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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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8)黔2630民初314号
第三人
原告:
天柱县清江四十八寨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台江县高效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台江县农业局
152913
一、被告台江县高效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柱县清江四十八寨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安装费76000.00元。并以76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付原告; 二、被告台江县农业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柱县清江四十八寨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00元,减半收取912.50元,取整数为9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台江县高效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和被告台江县农业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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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2
--
(2018)黔2630民初315号
第三人
原告:
天柱县清江四十八寨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台江县高效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台江县农业局
8000
一、被告台江县高效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柱县清江四十八寨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视频制作费4000.00元。并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8日起至付清视频制作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付原告; 二、被告台江县农业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柱县清江四十八寨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台江县高效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和被告台江县农业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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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3
--
(2018)黔2630民初313号
第三人
原告:
天柱县清江四十八寨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台江县高效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台江县农业局
33200
一、被告台江县高效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柱县清江四十八寨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16600.00元。并以16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4日起至付清质保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付原告; 二、被告台江县农业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柱县清江四十八寨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0元,减半收取108.00元(取整,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台江县高效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和被告台江县农业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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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8)黔2630民初313号
第三人
原告:
天柱县清江四十八寨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台江县休闲观光农业(扶贫)示范园区管理办公室,台江县农业局
台江县人民法院
2018-06-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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