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8)浙0106执3681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8-10-09 |
2 | 合同纠纷 | (2015)杭西民初字第3891号 | 原告 | - | 852550.1 | 一、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三奥电机有限公司提供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杭州市城建档案馆进档要求整理的竣工图及施工文件3套,所发生费用由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材料具体包括:《杭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移交书》(2016年版)所列29项至107项(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部分);由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自检表,工程设计、施工变更联系单汇总表,汇总表基本样式表;
二、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三奥电机有限公司提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备案表、履约评价表、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质量检查)报告(均由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并配合杭州三奥电机有限公司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杭州三奥电机有限公司工程款19286元,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04221元;
四、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杭州三奥电机有限公司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05536.1元;
五、杭州三奥电机有限公司支付给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用80238元。
六、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相互折抵,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支付杭州三奥电机有限公司人民币448805.1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杭州三奥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10元,由杭州三奥电机有限公司负担2224元,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788元,由杭州三奥电机有限公司负担522元,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66元。
杭州三奥电机有限公司、浙江大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2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492执90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6)苏0492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6-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