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袋式除尘器未设置风压差检测报警及声光报警装置 | 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 | 18000 | 泗水县应急管理局 | 2023-04-03 | (鲁宁泗)应急罚〔2023〕36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0831民初151号 | 原告 | 原告: 山东星峰面粉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新绿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 被告青海新绿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星峰面粉机械有限公司货款、运输费共计1763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6300元为基数,自原告山东星峰面粉机械有限公司起诉之日(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计1913元,由被告青海新绿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可在本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