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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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2223民初298号 | 被告 | 原告: 伊吾县邹峰五金建材店 被告: 伊吾县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M某某 | 29092 | 一、被告伊吾县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伊吾县邹峰五金建材店支付货款2909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伊吾县邹峰五金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伊吾县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8-0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新2223执36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1)新2223执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