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李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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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万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8号2楼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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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2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陕0104民初4590号
被告
原告:
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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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2
--
(2023)陕0104民初4585号
被告
原告:
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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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3
--
(2023)陕0104民初4587号
被告
原告:
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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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4
--
(2023)陕0104民初4587号
其他
原告:
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被告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50XXXX元及利息(以50XXXX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814元,减半收取计4407元,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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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5
--
(2023)陕0104民初4590号
其他
原告:
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被告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50XXXX元及利息(以50XXXX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814元,减半收取计4407元,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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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6
--
(2023)陕0104民初4585号
其他
原告:
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被告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50XXXX元及利息(以50XXXX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820元,减半收取计4410元,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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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7
--
(2023)陕0104民初4583号
其他
原告:
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被告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50XXXX元及利息(以50XXXX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820元,减半收取计4410元,保全费3030元,均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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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1
8
--
(2023)陕0104民初4581号
其他
原告:
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99471.11
被告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99471.11元及利息(以199471.1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307元,减半收取计2153.5元,保全费1522元,均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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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1
9
票据纠纷
(2022)陕0104民初11735号
被告
原告:
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被告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50XXXX元及利息(以50XXXX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841元,减半收取计4420.5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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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
10
票据纠纷
(2022)陕0104民初6316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驳回申请人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2022-07-22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安能(海南)集团有限公司;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纠纷
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1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
河南顺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中灏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诚尚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6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安能(海南)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4-01-25
5
裁判文书
因票据追索权纠纷
苏州冠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3
6
裁判文书
票据纠纷
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06
7
裁判文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023-01-20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川0104民初26292号
其他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鹏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安能(海南)集团有限公司,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2
--
(2024)冀10民初361号
被告
原告:
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26
3
票据纠纷
(2023)冀10民初4643号
被告
原告:
北京远洋兴业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灏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诚尚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顺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河鑫洋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20
4
票据纠纷
(2023)冀10民初4643号
被告
原告:
北京远洋兴业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灏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诚尚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顺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河鑫洋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20
5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3)陕0104民初4581号
被告
原告:
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023-03-24
6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陕0104民初11735号
被告
原告:
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瑞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坚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中山)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022-10-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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