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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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鲁09执复40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1执异10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03-29 |
2 | 合同纠纷 | (2021)鲁0921民初11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H某某要求营业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商业房二号二层44平方抵扣原营业房土地使用权44平方条款无效、按照实际确认的营业用房土地使用权面积补偿一层营业用房、货币置换对应二层营业用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30 |
3 | 合同纠纷 | (2021)鲁0921民初11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21-03-19 |
4 | 其他 | (2019)鲁行赔再1号 | 第三人 | - | -- | 一、撤销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30日(2018)鲁09行赔终6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年3月20日(2016)鲁0982行赔初7号行政赔偿判决;
三、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 | 2019-08-19 |
5 | 其他 | (2019)鲁行赔申3号 | 第三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9-07-15 |
6 | 合同纠纷 | (2019)鲁0921民初1593号 | 被告 | 原告: 轩辕书静 被告: 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33396 | 一、被告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给赔偿原告储藏室价值损失30940元、评估费损失1500元、一审诉讼费损失956元,共计33396元。
二、驳回原告轩辕书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02 |
7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鲁09民终3394号 | 第三人 | - | 5704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上诉人轩辕书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2-14 |
8 | 其他 | (2018)鲁09行赔终6号 | 第三人 | - | 1930791.94 | 一、变更(2016)鲁0982行赔初7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H某某直接经济损失1918291.94元,评估费12500元由上诉人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二、维持(2016)鲁0982行赔初7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被上诉人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8-30 |
9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鲁0921民初724号 | 第三人 | 原告: H某某 被告: 轩辕书静,泰安鲁粮面粉有限公司 | 57040 | 一、被告轩辕书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位于宁阳县城秀水佳苑2号楼(原3号楼)3单元305室的24号储藏室内其物品腾出,将该储藏室返还给原告H某某。
二、驳回原告H某某对被告泰安鲁粮面粉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270元,被告轩辕书静负担956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待执行时一并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31 |
10 | 合同纠纷 | (2017)鲁0921民初176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29174 | 一、被告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给赔偿原告C某某价值损失25740元、评估费损失1000元、一审诉讼费损失950元,共计2769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要求被告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赔偿二审诉讼费损失1132元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470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352元,待执行时一并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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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鲁09行赔终58号 | 第三人 | -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19 | |
2 | 行政补偿 | (2021)鲁0923行赔初1号 | 其他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2022-01-18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9-27 | |
4 | 行政补偿 | (2021)鲁0923行赔初1号 | 其他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9-02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宁阳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05 | |
6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6-28 | |
7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2021)鲁0921民初11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5-08 | |
8 | 其他 | (2021)鲁0923行赔初1号 | 其他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阳县住房和程序建设局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4-21 | |
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鲁09民初42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宁阳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
10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2021)鲁0921民初11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阳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