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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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903473707 | 21903473707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坪环社区东城环路4128号A栋1105;法定代表人:杨秉睿;成立日期:2015-11-16 ...更多 | 2019-08-22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440301001012015111614785 | 440301001012015111614785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汕路262号雅斯特酒店801;法定代表人:杨秉睿;成立日期:2015-11-16 ...更多 | 2015-11-16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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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粤0310执2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C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隆越物业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5-23 |
2 | 其他 | (2021)粤0310民初3840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隆越物业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 90737 | 一、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隆越物业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垫付款82737元。
二、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隆越物业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隆越物业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元,被告负担10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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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粤0310民初3840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隆越物业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